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今天,是台灣醫療最黑暗的一天!又是酒駕肇事重傷救命醫師!! (許宏志醫師著)

今天,是台灣醫療最黑暗的一天。
全國最優秀的重症救命醫師,才要開始貢獻自己的所學幫助病患,就先被酒駕肇事的混蛋撞成腦死!!

又是酒駕!柯文哲學生、台大女醫遭撞命危


更可惡的是我們全民要幫這這種混蛋買單!


作為一位在醫院服務的復健專科醫師,筆者所面對的住院病患當中,有許多是因車禍導致的腦外傷與多處創傷骨折與併發症,除了肢體癱瘓意識不清需要漫長時間復健治療外,更需用到許多社會福利如重大傷病,殘障手冊,醫療輔具補助等等,及更多的家屬與醫護人力的投入照顧與後續追蹤。而這些傷害,很多都是可事先避免的『酒駕肇事』。

根據監察院99年的調查,針對酒醉駕車相關醫療費用與健保支應全民買單的狀況,從8998年期間,因酒駕造成民眾傷亡共97809人,死亡達4867人,平均每一天就有1.3人因酒駕死亡,25.5人因酒駕受傷!這些死亡的人當中, 包括了 醫師,護理師,學生等花費多少國家社會資源培養出來的專業人才,以及許多無辜的平凡老百姓,他們可能是你我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兒子女……而這些近十萬的傷亡民眾,估計耗用醫療資源達238.96億元,(尚不包括後續的治療和復健,與耗用的社會福利資源),總金額據筆者粗估至少三倍以上。而這些昂貴的醫療費用,目前是先由健保支付費用而後由健保局對保險公司進行代位求償,近10年來健保局執行代位求償費用比率都在70%左右,若以此比例計算,最保守估計也有72億新台幣無法代位求償,結果等同變成你我納稅人用血汗錢免費贊助這些殺人犯一再以酒駕行為傷人殺人!!更遑論目前仍無法計算出來的之後照顧傷者社會福利與照護人力成本耗費!

        筆者在此沈痛的呼籲,敬請立委儘快推動修改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增加為『致人於傷害死亡者,肇事者需自費負擔所有醫療費用無上限,且不得使用任何健保費用。』,及衛生署儘速召開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修改健保法增列『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酒駕傷害或致人於死者,其相關醫療與後續社會福利所有費用均不該由全民健保與社福單位支出,應由肇事者自付所有醫療費用與後續社會福利費用。』,並重新議定代位求償辦法務求可完全執行,及國健局即刻推動『酒害防治法草案』增列條款『因酒醉駕駛肇事致人於傷害死亡者,其相關醫療費用需由肇事者全額負擔,不得使用任何全民健保費用。』以及『酒駕肇事者需強制接受勒戒,其間需全部自費負擔費用,不得使用任何全民健保費用。』以確保全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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